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糧食流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并組織實施我省糧食流通和地方儲備糧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
(一)研究提出我省糧食宏觀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中長期規劃,負責全省糧食流通宏觀調控的具體工作,擬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推進國有糧食企業改革,推動我省現代糧食流通產業的發展。
(三)承擔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責任,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完善糧食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指導協調收購價糧食等政策性糧食購銷和糧食產銷合作。
(四)依法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糧食收購、儲存、運輸環節的糧食質量和原糧衛生進行監督管理。
(五)負責全省糧食流通的行業管理,擬訂并組織實施全省糧食市場體系、糧食流通、倉儲設施的建設規劃,負責糧食收購市場的準入許可,負責糧食倉儲管理和儲存工作,指導糧食行業生產工作,指導糧食流通的科技進步、技術改造和新技術推廣,保障全省軍糧供應。
(六)承擔省級儲備糧行政管理責任,研究提出全省地方儲備糧的規模、省級儲備糧布局、品種結構、年度輪換計劃以及動用省級儲備糧的意見并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省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負責省級儲備糧所需費用、貸款利息的監督使用。
(七)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