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全市糧食流通行業管理;擬定全市糧食流通產業發展規劃;指導糧食流通科技進步和糧食產業化經營;開展糧食流通對外交流與合作。指導、監督全市糧食財務、審計工作;參與糧食儲備費用的核定和風險基金的管理。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貫徹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糧食儲備等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糧食流通、糧食儲備等方面的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二)研究提出全市糧食宏觀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和市級儲備糧的收儲、動用建議并組織實施。
(三)承擔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責任,負責全市糧食流通宏觀調控的具體工作;指導協調糧食購銷有關工作;保障軍隊和城鄉居民、災區、缺糧地區的糧食供應,安排以工代賑和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糧食供應。
(四)承擔市級儲備糧日常監管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市級儲備糧的規模、品種、布局建議和收購、銷售、儲存、輪換計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全市糧食儲備體系建設。
(五)擬訂全市糧食流通設施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全市糧食物流和糧食市場建設;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糧食市場進行監管,維護正常的糧食流通秩序。
(六)承擔全市糧食流通監管責任;制定糧食流通、糧食庫存監督檢查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全市糧食質量監測體系建設;負責糧食收購資格的審核認證及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