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糧食流通和儲備糧管理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起草全市糧食流通和儲備糧管理的政策規定,制定糧食流通、庫存監督檢查等相關管理制度并監督執行;擬訂全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推動國有糧食企業改革;提出發展現代糧食流通產業戰略建議;承擔糧食行政調解、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
(二)負責全市糧食宏觀調控具體工作,承擔糧食預警監測和應急責任;提出全市糧食宏觀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規劃的建議;監督執行糧食收購價政策及臨時收儲政策;負責全市糧食余缺調劑,指導市內糧食銷售工作;保障軍隊等政策性糧食的供應,提高全市糧食供應保障能力;組織指導全市糧食系統統計工作。
(三)承擔市級儲備糧行政管理責任,指導全市儲備糧體系建設。提出地方儲備糧總規模及市級儲備糧的總體布局和收儲、輪換、動用計劃建議并組織實施;制定市級儲備糧管理技術規范并監督執行,監督檢查市級儲備糧庫存數量、質量和儲存;協助在廣中央儲備糧、省級儲備糧及國家其他政策性臨時儲存糧食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貫徹實施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制定全市糧食儲存、運輸技術規范并監督執行;負責全市糧食收購、儲存環節和政策性用糧質量;負責庫存原糧衛生監督管理;指導糧食行業生產和搶險救災工作;指導全市農村科學儲糧工作。
(五)制訂糧食流通產業發展規劃,提出促進全市糧食流通產業發展的政策建議并督促落實;指導、協調全市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市級財政投資糧食流通設施項目;制訂全市糧食倉儲、加工和物流體系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擬訂全市糧食市場體系發展規劃,指導糧食批發市場和城鄉糧食流通市場建設;開展糧食行業對外合作與交流,協助做好優質糧油的推廣、開發工作;指導糧食企業科技進步、技術改造和新技術推廣應用,指導糧油龍頭企業開展惠農服務。
(六)貫徹國家糧食流通財政財務政策和會計制度,組織編報全市國有糧食企業會計報表及會計決算;指導全市國有和國有控股糧食企業的財務管理和會計報告工作;會同相關部門管理糧食風險基金、政策性糧食財務掛帳,參與糧食收購資金貸款管理。
(七)制訂全市糧食系統人才發展規劃,指導糧食行業職業教育培訓工作。
(八)承擔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九)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