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定全市糧食流通體制和糧油儲備管理體制方案及管理規章,并監督、指導、協調方案的執行。
一、貫徹執行國家糧食流通和糧油儲備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研究擬定并編制全市糧食流通中長期規劃及年度糧食總量平衡計劃,組織和落實糧食進出口、總量平衡和品種平衡計劃,提出市級糧油儲備的規模和購銷計劃建議,指導全市糧食平衡,
三、負責組織指導全市糧食經營企業落實國家糧食購銷政策,開展糧食購銷活動;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糧食收購價及銷售限價、糧食收購資金“封閉運行”和糧食風險基金的管理作用工作;承擔行業統計工作。
四、負責組織城鎮居民、部隊及需要救助的災區、貧困區所需政策性糧食的供應工作。
五、負責全市糧食流通行政執法、政策法規咨詢、糧食經營企業資格認定工作,依法開展對全市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管理工作。
六、負責全市糧油倉庫管理體系建設,組織實施并監督指導全市糧油儲存、調撥和運輸管理工作;管理市級儲備糧油和代儲的中央儲備糧油、省級儲備糧油。
七、負責全市國有及國有控股糧食企業國有資產監管,指導全市糧食系統財務會計管理、內部審計和行業扭虧增盈工作;負責局屬企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管理、內部審計、國有資產監管、國家糧油政策性補貼和專項資金的分配管理工作。
八、負責本市糧食批發市場體系建設,建立并完善糧油市場信息網絡,搞好糧油市場預測;會同有關部門對全市糧油市場進行監督和價格管理。
九、負責全市糧食流通設施、糧油倉儲設施的規劃、布局,落實基本建設、技術改造項目投資計劃;指導、協調全市糧油經營企業經貿合作、利用外資、技術引進工作,以及系統抗震防災工作。
十、負責全市糧食行業科技進步和產業升級工作,指導全市糧油質量標準、計量標準管理和監測監督工作。
十一、負責制定全市糧食系統多種經營、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連鎖經營規劃,并監督組織實施。
十二、負責全市糧食系統思想政治工作、職業道德教育和文明建設;歸口管理糧食行業協會工作。
十三、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和機構編制管理;組織實施全市糧食系統教育發展規劃,指導行業教育培訓工作;管理市屬糧食學校。
十四、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