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提出全省糧食宏觀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 、進出口總量計劃和收儲、動用省級儲備糧的建議;指導全省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工作;負責擬訂全省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國有糧食企業改革方案和現代糧食流通產業發展戰略,并組織實施。
(二)承擔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責任;制定全省糧食應急預案,并負責提出啟動建議。
(三)負責全省糧食流通的行業管理和全省糧食流通宏觀調控的具體工作,制訂行業發展規劃、政策,制訂糧食收購市場準入標準并組織實施;指導糧食流通的科技進步、技術改造和新技術推廣;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和糧食儲存、運輸的技術規范;負責糧食行業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四)負責全省糧食系統依法行政和法制建設工作;起草全省糧食流通和省級儲備糧管理的有關政策并監督執行;制訂糧食流通、糧食庫存監督檢查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對糧食收購、儲存 環節的糧食質量和原糧衛生進行監督管理。
(五)負責省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研究提出省級儲備糧的規模、總體布局和收購、銷售、進出口總量計劃,提出省級儲備糧輪換計劃的審批意見并督促實施;監督檢查省級儲備糧的庫存數量、質量和儲存。
(六)依法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糧食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全省糧食庫存檢查工作;指導全省糧食系統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
(七)組織安排和協調保障部隊、災區庫區移民和缺糧貧困地區糧食供應。
(八)承辦省政府、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