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能調整
(一)取消糧食定購任務的落實職能。
(二)新增對全市糧食流通進行監督檢查和糧食收購行政許可、糧食行政執法及貫徹落實國家收購價政策的職能。
(三)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完善市級糧食儲備體系,健全糧食監測預警體系和應急機制,加強對糧食購銷的指導協調,提高全市糧食供應保障能力,確保全市糧食。
2、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市政府有關糧食流通、儲備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提出并組織實施全市糧食宏觀調控、糧食供需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發展規劃、進出口總量計劃、現代糧食流通發展規劃和動用市級儲備糧油的建議。
(二)擬訂全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繼續推進國有糧食企業改革。
(三)負責制定和落實全市《糧食應急預案》,負責全市糧食應急預警體系建設和全市糧食流通宏觀調控的具體工作。
(四)貫徹落實和監督執行國家收購價政策,負責組織實施各級政府決定的其他政策性糧食油料收購工作。
(五)負責全市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制訂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糧食收購行政許可工作。
(六)研究擬訂全市糧油質量管理實施辦法,負責對糧食收購、儲存環節的糧食質量和原糧衛生進行監督管理,(七)負責對全市糧食市場的供需、價格進行監測和分析,向社會發布糧食市場供求、價格、質量等信息;負責本地區軍糧、救災糧等政策性糧食的供應與管理。
(八)負責全市糧食流通的行業管理和糧食市場體系建設,實施行業技術規范,推進全市糧食流通科技進步和新技術推廣;負責全市糧食從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九)承擔各級政府儲備糧行政管理責任,制定全市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負責市本級儲備糧油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國有及國有控股糧食企業倉儲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糧食流通生產工作。
(十)負責全市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布局,確定設施建設投資項目并指導實施;組織實施全市糧食流通發展規劃和糧食產業化發展以及糧食物流規劃和建設。
(十一)指導全市糧食行業財會工作,匯總和分析全市糧食企業財務會計報表,負責部門財務預算和市直屬糧食企事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全市糧食流通的統計工作;負責市級儲備糧油利息和費用的管理撥付工作。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