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糧食流通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市糧食宏觀調控、總量平衡和糧食流通中長期規劃以及糧油產業結構和地區布局,擬訂本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推進國有糧食企業改革,推動我市現代糧食流通產業的發展。
二、承擔市級儲備糧行政管理責任,擬訂全市地方儲備糧的規模、布局、品種結構及市本級年度輪換計劃;制定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負責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的檢查指導和考核。
三、擬訂全市糧食市場、糧食流通、倉儲加工設施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
四、承擔本市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責任,建立糧食預警系統,完善糧食應急預警方案并組織實施,防范和化解糧食市場風險。
五、負責本市糧食流通的行業指導,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按照國家有關標準,組織實施糧食收購市場的準入許可;發揮國有糧食企業主渠道作用,加強糧食產銷協作;保障全市軍糧供應,組織協調救災救濟和應急糧食供應工作;負責指導糧食流通的科技進步、技術改造和新技術推廣。
六、承擔全市糧食行業行政執法責任,依法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的購銷活動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市縣兩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儲存、輪換計劃執行情況及各項規章制度、標準與規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市縣兩級儲備糧承儲企業的承儲資格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建立完善糧油質量檢查監督體系,貫徹執行國家糧油質量和衛生標準;配合有關部門檢查指導國家糧油檢驗政策、制度和辦法的執行;負責對糧食收購環節的糧食質量和原糧衛生進行監管。
八、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