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糧食流通和糧油儲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擬訂全市糧食宏觀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中長期規劃;負責全市糧食流通宏觀調控的具體工作;擬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推動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和現代糧食流通產業化發展。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糧食流通和糧油儲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擬訂全市糧食宏觀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中長期規劃;負責全市糧食流通宏觀調控的具體工作;擬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推動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和現代糧食流通產業化發展。
(二)承擔全市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責任,會同市發改委等部門完善糧食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指導協調收購價糧食等政策性糧食購銷和糧食產銷合作。
(三)依法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糧食收購、儲存、運輸環節的糧食質量和原糧衛生進行監督管理。
(四)承擔市級儲備糧行政管理責任,建立和完善地方糧食儲備制度,負責市級儲備糧油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負責市級儲備糧所需費用、貸款利息的監督使用;配合財政部門加強糧食風險基金的管理;保障軍糧供應;負責組織轄區內災區、缺糧地區糧食供應工作。
(五)擬訂全市糧食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編制全市糧食流通、倉儲、加工設施建設規劃,管理有關糧食流通設施的政府投資項目,加強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和完善全市糧食流通市場體系。
(六)負責全市糧食流通的行業管理,研究提出全市糧油流通產業對策、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的建議;執行糧食收購市場的準入制度;負責糧食倉儲管理和儲存工作,指導糧食行業生產工作;指導和推進全市糧食流通的科技進步、技術改造和新技術推廣,監督糧食儲存、運輸的技術規范執行。
(七)承辦市委、市政府及市發改委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