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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貫徹落實國家和省糧食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市糧食流通和糧食儲備的規定和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擬定全市糧食行業、糧食流通和糧食儲備的中長期規劃;指導縣(市)級糧食儲備工作,完善地方儲備糧體系;協調國家、省級糧食儲備糧的收購、儲存、調運等工作;負責陳化糧處理;提出市級儲備糧的收儲和動用建議,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三)組織實施全市糧食宏觀調控和總量平衡;協調產銷之間糧食的購銷和調劑,建立市際間及與外省、市間長期穩定的糧食購銷關系;指導全市糧食市場建設,協同有關部門管好糧油市場,規范市場行為。
(四)監督全市各地按保護價敞開收購農民余糧政策的落實;掌握糧源;負責全市糧食余缺和糧食品種調劑;指導和實施訂單糧食,為農民提供產前、產中、產后服務。
(五)組織實施對社會糧食流通的宏觀管理,對國家糧食購銷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指導全市糧食行業協會;協同有關部門做好糧食質量標準管理工作。
(六)貫徹實施《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行糧食收購準入制,開展糧食收購許可證發放工作及全社會糧食流通統計工作;對全社會糧食流通情況進行執法檢查;對《條例》執行過程中的行政監督檢查有關情況進行行政復議。
(七)負責保障全市城鎮居民和軍隊糧食供應,指導災區及缺糧、貧困地區所需糧食的供應工作。
(八)制訂全市糧食倉儲、加工設施、農村網點的建設規劃并監督管理;指導全市糧食系統的管理。
(九)指導全市糧食財務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落實和管理國家倉儲、流通設施建設資金和糧食收購資金的封閉運行;協同有關部門監管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負責省、市儲備糧的利息和費用補貼的管理及撥付;負責直屬單位的財務審計及縣(市)糧食系統內審工作的指導;負責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管工作。
(十)承擔會計報表匯編和行業統計工作。
(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